当前,新一届市、县、乡人大代表已陆续产生,新任人大代表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开启履职新征程,不负人民新期待,是履新之初每位人大代表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人大代表的履职素质是多方面的,角色意识是决定其履职成效的核心素质。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指的是人大代表对于自己在人大这一特定社会组织中所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理解和认知程度。角色意识的强弱影响人大代表的履职意愿、行为和效果。随着人大选举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新任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先进性得到体现,履职素质得到提高,但不可否认,部分人大代表对当选后的角色认知和定位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和错位。一是只当“荣誉代表”。把当选看作是一种荣誉,平时忙于本职工作而忽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二是只当“名义代表”。认为人大代表是“政治摆设”,有职无权,把自己放在从属的位置上,开会期间不发言不提意见建议,被动地“走程序”,闭会期间很少履职,没有作为。三是只当“会议代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开会是代表,散会就拉到”,闭会期间不参加人大活动,不联系群众。四是只当“局部代表”。谈问题提建议,只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缺乏全局观念,随意性大。人大代表角色认知的偏差和错位,影响着人大代表履职的到位,影响着人大职能和功效的发挥,影响着人民当家作主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角色。《辞海》说,职务是份内应做的事,即工作之义。职务与资格不同,资格是通过行政授予而取得,一般不与义务产生联系,而职务不仅包含着权利,还包含着义务。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是选民一票一票选出来的,当选代表取得的不是一种资格,而是一种职务,这种职务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职务相比,在于工作时间、取得职务方式以及职责分工等方面的不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代表职权和职责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人大代表职务的角色规范。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实现者。人大代表是一种权力职务。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对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审议权、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是一种社会职务。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是关注民生、反映民意的社会活动家,是为民众说话、代民众发声,真心实意为民众谋求福祉的社会公仆。人大代表职务荣誉崇高,分量沉重,责任重大!
人大代表要适应角色转换,正确定位角色。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在当选之前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比如工人、农民、官员、企业家、学者、明星等,这是非代表职务,当选之后则同时具有了一种为民行权、参政议政的职务,也就是说,有了两种职务,即代表职务和非代表职务。人大代表要尽快适应这种角色的转换,提升履行代表职务的意愿和能力。不仅当“荣誉代表”,更要当“责任代表”,保持先进性和代表性统一,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同时肩负起反映民意、参与决策、依法监督的重任。在履行代表职务与完成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按照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该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坚持非代表职务服从代表职务。不仅当“名义代表”,更要当“有为代表”,致力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各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仅当“会议代表”,更要当“常任代表”,围绕闭会期间“联系人民群众”这一主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仅当“局部代表”,更要当“全局代表”,不仅代表原选举单位或选区人民的利益并接受其监督,更要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立足全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人大代表职务角色意识的确立和强化,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连续的反复的过程。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经常反思:人民选我为什么,我当代表做什么。要认真对照代表角色的要求,调节自己的言语、情感和意志,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履职激情,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好法定职责,完成好人民托付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