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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监督 善于监督 和谐监督 有效监督 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 发表时间 : 2015-11-10 14:57:19 * 浏览 :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在人大拥有的立法、决定、监督、任免这四项法定职权中,监督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行使监督权是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条件,也只有监督权,才是人大自身的“主动权”。

    一、依法监督,确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监督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规范性,严格依法是人大监督的特点,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里的“依法”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人大开展监督是有法可依的。众所周知,被称为“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已经有8年多的时间了。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它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并且具有广泛实践经验的监督原则和机制上升为法律,使监督权的行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规范了监督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监督重点,完善了监督的具体程序,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使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销罢免等监督形式更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内容的规范性、实践的具体性,有效避免了以往监督措施程序化、监督过程形式化、监督结果空虚化的弊病,从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监督措施有律可行、监督结果有章可保,使人大监督工作真真实实步入一条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所以,我们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理直气壮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人大的工作是法律性、程序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讲求“程序严谨,操作规范,言必称法,行必依法”。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督、选举任免、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法进行。对监督工作而言,什么情形下启动监督,监督所针对的对象、涉及的范围,所运用的形式,所采用的方法,所履行的程序以及监督的结果如何处理等等,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随意妄为。某种意义上,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关键是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程序所特有的正当性、合理性,对于保障和实现人大监督权具有枢纽和基石意义,严格执行程序是提高监督质量的保证。我们要一丝不苟地遵照法定程序执行,坚决杜绝随意变更、敷衍应付的现象。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要克服各种畏难情绪,大胆地实施监督。同时,要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和形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

    二、善于监督,立足全局开展工作

    人大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不是代表一个阶层、一个团体或一个部门行使权力,因此,必须要有党的观念、国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人大监督工作,要围绕大局,抓住大事,依法履职,依法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越位。要善于从全局上思考问题、提出建议,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上审时度势、分析问题。工作内容的安排、活动的组织,要与市委的总体思路、阶段性的工作重心相切合,做到始终立足于全局、主动服务于全局、自觉服从于全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经济工作始终是中心,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升级是永恒的主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努力的目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大怎样围绕这些工作的重点去参与、支持和监督,在依法的前提下,对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助”和“推”的积极作用,方向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思路要清晰。比如当前市政府正在组织编制“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我们怎样组织发动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广集民意,让规划具有前瞻性、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使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更好地相互衔接,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和执行的连续性,促进我们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事,人大就应该组织好,让代表从真正意义上审查批准“十三五”规划,真正做到在支持中实施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发展。

    三、和谐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人大和“一府两院”是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因此,我们要深化对人大监督中制约与支持关系的认识,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使“一府两院”能够正确认识监督,诚心诚意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争取监督。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照法律程序主动监督;另一方面,要根据调查视察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准确、具体,尽量不说不切实际的“套话”,不提条件不成熟、一时办不到的“空话”。对政府既不违背法律、政策,又符合本地实际的重要决策,要积极主动地给予支持;对一些群众迫切要求解决,但确系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问题,要体谅“一府两院”的困难,既督促“一府两院”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又注意做好群众的工作。只有定位好角色,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我们的思路才能清晰,监督才会有效果。

    四、有效监督,推动落实到位

    监督工作贵在行动,重在效果。多年的实践表明,人大监督有许多问题不是一次视察、检查就能够解决问题的,需要跟踪监督、反复监督,这是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也是确保监督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跟踪监督,及时把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融入“一府两院”的工作之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能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凡是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人大都要跟踪督办,必要时可以听取政府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汇报。尤其对于本地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可能影响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更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连续监督,综合运用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连续跟踪,一抓到底,直到问题彻底解决为止。同时,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监督公开制度,通过多重渠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子政务等载体,及时将本年度的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在跟踪监督中若发现被监督部门敷衍塞职的,还应当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监督,责成被监督部门重新办理。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