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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 发表时间 : 2017-05-30 13:13:40 * 浏览 :

    2017313日启东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360足球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应在中共启东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常委会依据《360足球直播》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四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作出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意见,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决议、决定作出后必须执行,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第五条  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通知主要新闻单位进行公开报道,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议程、日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每次举行会议,一般提前三十日将会议审议的议题向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发出预备通知,提前三日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会议的,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部分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受邀请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负责人;

    (六)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园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每次列席会议的具体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向常委会360足球直播提交书面申请并呈报给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不能出席分组审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受邀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主任或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委托副职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公民旁听会议按有关旁听制度办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具体方案,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临时提出需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请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批准。临时动议一般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议案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按照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360足球直播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组成人员要围绕审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审议意见,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应由市长、副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后,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在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360足球直播送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要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或审议意见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或落实情况。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提出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按照360足球直播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政府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入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镇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此外,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审议意见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包括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报告送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其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备案、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常委会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审查后,经集体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360足球直播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意见的常委会360足球直播。

    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送常委会360足球直播存档。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如果所提问题不是该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提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任免和撤职案的审议、决定

     

    第六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组成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委会主任向常委会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长向常委会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院长向常委会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介绍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人员职务。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其管理范围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章  会议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应当让与会人员的意见充分发表后,再将相关事项交付表决。如果相关事项获得通过,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的,可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审定。

    第六十七条  常委会表决或满意度测评的主要事项

    (一)常委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审议意见(草案);

    (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议案、辞职请求、撤职案;

    (四)工作评议、履职评议、议案建议办理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表决的内容和形式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和举手表决三种形式。以下情况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

    (一)表决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二)表决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三)表决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议案和撤职案;

    (四)其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处置

    (一)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二)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为通过;满意度测评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满意和基本满意过半数为通过。

    (三)对表决未被通过的事项,分别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常委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经表决未被通过的,可经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2.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经表决未被通过的,经整改后再次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常委会会议再行审议表决。

    3.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命议案经表决未被通过的,提请任命人员不得任职;如再次表决仍未被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本地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七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