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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 发表时间 : 2015-11-10 11:34:15 * 浏览 :

     

    (2008年9月28日启东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常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一事一案。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交办。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360足球直播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及时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并确定一位领导人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并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二)应当解决、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三)对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作为办理重点,专题研究解决;

      (四)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可以采取实地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对情况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交办单位许可后,向代表书面说明原因,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属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和办理工作,并负责答复代表;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为主办单位提供办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由主要负责人在建议办理答复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寄送给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360足球直播。

    第十八条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回执》。对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九条 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交办单位要及时将代表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跟踪督办等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件数在5件以上的承办部门,在办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应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