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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 发表时间 : 2016-08-11 11:18:36 * 浏览 :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保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七、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三款修改为:“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投票;不在当地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的人员,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八、将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流动票箱,规范流动票箱的操作程序。每个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监票人和至少一名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登记造册,并由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票箱并签名。”
      九、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本细则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认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删去第四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产生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十一、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